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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处理协议(DPA)

版本 V1.0 | 生效日期 2026年9月1日 | 湖北旅投科技有限公司

本数据处理协议(以下简称"本DPA")是景智通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,适用于湖北旅投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处理方"或"我们")为客户(以下简称"控制方"或"您")提供景区线上经营托管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。

1. 定义

2. 数据处理的范围与目的

处理方仅在为控制方提供约定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,具体如下:

数据类别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保留期限
景区游客评价数据口碑监控、分级响应、根因分析读取、汇总、分析合同期内+30天
OTA订单与核销数据店铺托管、对账、运营分析读取、汇总、分析合同期内+30天
客户联系人信息商务沟通、服务交付、报告发送存储、使用、传输合同期内+30天
景区运营资料内容生产、信息注入、GEO优化存储、使用、加工合同期内+30天

3. 处理方的义务

3.1 按指令处理

处理方仅按控制方的书面指令处理个人数据。如处理方认为控制方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,应立即通知控制方。

3.2 保密义务

处理方对服务过程中接触的个人数据承担保密义务,未经控制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第三方披露。

3.3 安全措施

3.4 子处理方管理

处理方使用子处理方(如云服务商、AI服务提供商)时,应确保子处理方承担与本DPA同等的数据保护义务。处理方对子处理方的行为向控制方负责。

4. 数据主体权利

处理方应协助控制方响应数据主体的以下权利请求:

处理方应在收到控制方转交的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协助完成响应。

5. 数据泄露通知

如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事件,处理方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通知控制方,并提供以下信息:泄露性质、涉及的数据类型和数量、可能后果、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。

6. 数据返还与删除

7. 数据跨境

处理方承诺,未经控制方书面同意,不将个人数据传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。如确需跨境传输,双方应另行签订数据出境协议并完成合规评估。

8. 审计权

控制方有权对处理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审计,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安全管理制度、操作日志、第三方认证报告。处理方应予以配合。

9. 责任与赔偿

因处理方违反本DPA导致数据主体损害的,处理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。

10. 争议解决

本DPA的解释、效力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争议协商不成的,提交湖北旅投科技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。

* 本DPA与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如本DPA与服务协议有冲突,以本DPA中关于数据保护的条款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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